縣級豬舍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豬舍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縣級豬舍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 沒有提供週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二、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幾年

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幾年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就是說,要依據提起什麼訴訟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是民事訴訟的,一般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房屋拆遷起訴要注意什麼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幾年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麼說的原因,是因爲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可能是3年,也可能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是半年,這是完全有可能的。具體原因如下,拆遷合同糾紛起訴時效是幾年要依據提起什麼類型的訴訟來確定,是行政還是民事,這兩種訴訟的訴訟時效都是不一樣的。

縣級豬舍拆遷補償標準沒有一個的具體的數額標準,如果是想計算拆遷補償的標準的,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被拆遷的房屋的類型,之後才能確定相應的標準和金額。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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