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等拆遷項目實現快速致富?真相竟然已經是這樣了

棚戶區改造等拆遷項目實現快速致富?真相竟然已經是這樣了

我們身邊也曾聽聞一夜暴富的案例。

更有甚者甚至將此與相親交友聯繫起來,在與對方接觸認識時優先了解其名下的房產狀況。

不過,徵收實踐中的情況相較幾年前已然發生變化。

棚戶區改造來臨,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機遇與挑戰是並存的。

棚改的補償額度,也許並不像預期中那樣高。

那麼如今,爲何棚改很難帶來被徵收人理想中的優厚補償?大家主觀感受中的“越拆越窮”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呢?

【原因之一:徵收法規施行多年,徵收實踐趨於成熟平穩】

當前,多數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房屋徵收項目,依據的是我們所熟悉的590號令。

即2011年起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該條例有一項重要的立法宗旨,就是隻有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房屋。

同時,該條例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原則。

近十年的實踐,是徵收方和廣大被徵收人共同熟悉、理解此條例的過程。

越來越多的徵收方開始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實施徵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償方案。

在程序性違法點日益難找且公共利益價值被不斷放大的情況下,徵收決定被撤銷的可能性變得微乎其微。

在此背景下,由開發商等主體實施拆遷時期,那些靠補償款一夜暴富的個案,只能越來越稀罕,直至成爲歷史。

補償標準設定,將更加傾向於保障被徵收人日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會有明顯過高的額度。

【原因之二: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補償方案日趨嚴格】

實踐中,我們總能見到徵收方打出一句標語:一把尺子量到底。

對此,在明律師要再次提示大家,我們要正確理解這句話的含義。

它是指一個項目一把尺子,而不是所有徵收項目只用一把尺子。

每一個項目中,徵收目的、被徵房屋、被徵收人等細節情況都有所不同,不可能所有項目都用同一標準去計算補償。

法律法規只提供原則底線,具體的補償如何計算,要看所涉項目的那把尺子——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費用由政府承擔,同樣牽涉公共利益。

既然是爲了公共利益而徵收,那麼徵收補償費用也要合理地支出,並且在法律法規、補償方案制定的框架下進行。

節省、控制徵收成本,是徵收方必然要追求的目標。

所以,實踐中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其徵收補償方案也呈現出日趨嚴格的形勢。

翻看一些項目的徵收補償方案,我們會發現它開始特別強調嚴格認定房屋面積、嚴格認定被徵收人資格等事項。

“無證房屋不予補償”或僅給予較低的適度補償的字眼可謂比比皆是。

最爲重要的評估環節中,入選名錄的評估機構同樣不可能“瞎評”。

倘若其提供的評估結果總是導致徵收方“超預算”,那麼下次它恐怕就難以出現在名錄中爲被徵收人所選擇了。

凡此種種,顯然將被徵收人靠拆遷項目獲得高額補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被徵收人不僅無法靠棚改發家致富,還要在徵收方嚴格的尺子底下奮力維權,才能爭取圍繞無證面積、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多“量”出一些補償來。

【原因之三:棚改範圍被擴大,法律依據各不同】

在實踐中,名爲棚改的拆遷項目很多,但其改造對象究竟是否屬於棚戶區?其改造目的,是否真的出於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生活質量呢?這些,仍然值得審視、探討、商榷。

這一現象,也導致被徵收人能獲得的補償不會太高,日後的生活也無法達到心目中極爲理想化的條件。

例如,在明律師經常提示大家警惕新房“被棚改”現象。

什麼樣的房屋是棚戶區房屋,被徵收人心目中也有把尺子。

評判標準我們無須贅述。

實踐中出現的2000年後建設的樓房被棚改,甚至聯排別墅也被棚改,諸如此類現象必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棚改對象被無限擴大,也需要被徵收人擦亮眼,看清棚改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例如,一些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用地方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規定。

仍然沿用區位補償價+重置成新價的補償模式,這一模式在10年前就已經推廣、運用,不會帶給被徵收人太大的驚喜。

【維權要點:切實提高依法維權能力】

第一,仔細研究補償方案,充分調整心態。

一把尺子量到底,讀懂這把尺子很重要。

廣大被徵收人應當仔細研究所涉項目的補償方案。

瞭解這把尺子究竟怎麼量,大致計算出自己應獲的補償。

補償方案的內容,一定是非常詳細全面的。

徵收目的、法律依據、調查認定方式、補償標準、計算方法、補助與獎勵……種種被徵收人所關心的事項,均能在補償方案中找到答案。

廣大被徵收人要調整好心態,不要盲目對比其他項目的情況或者他人的經歷。

沒有完全一樣的項目,別人的經歷也無法完美復刻。

你只需要關注你所在項目的補償方案,並在這把尺子下探尋更大的補償空間。

第二,加強維權專業性和針對性,避免維權“形式主義”。

有的被徵收人只是自感補償標準過低,於是便親自“披掛上陣”提起各種複議、訴訟、查處程序。

但問題在於,其在沒有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情況下,提起程序、舉證質證均存在盲目性,尤其是最關鍵的質證環節往往沒有質疑到點子上。

這會直接導致能贏的官司輸了,能調解的機會喪失了,無疑對維權大局非常不利。

故此,光是“訴了”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確保每一個步驟的專業性和針對性。

否則,有時訴了意味着使用了權利救濟,還不如暫時不訴。

第三,抓住改造機遇,爭取合理、適度的補償。

在嚴控徵收成本的趨勢下,改造不一定要以拆除房屋、遷走居民的形式實現。

例如正在部署推進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申請式退租,同樣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它在推動方式和資金來源等方面,與傳統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有很大區別。

政策的變化也許在釋放一些信號。

如果不拆除房屋、居民不搬遷也能實現改造,則沒有必要選擇更加昂貴的方式。

若真的照此勢頭髮展下去,老百姓意圖“拆遷致富”的心願恐將徹底落空。

畢竟,許多10多年前就傳出小道消息說要拆的項目,至今都還原封未動……如果遇到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明律師還是希望廣大被徵收人抓住機遇,儘早改善生活條件。

感到補償不合理,我們可以在依法維權的前提下,透過各種方法爭取適度、合理補償。

至於漫天要價維權,甚至試圖靠此發家致富的想法,大家還是趁早摒棄爲宜。

自然,所謂“越拆越窮”有時更多的是一種心理層面的感受,來源於對比和外遷帶來的劇變。

但若真的因棚改、拆遷而降低了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無疑與政策的初衷完全背離。

至少,老百姓平凡而幸福的生活,得能夠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結束後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