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旁聽庭審選擇律師?這裏的門道兒真不少……

如何透過旁聽庭審選擇律師?這裏的門道兒真不少……

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都有了這樣的經驗:透過旁聽與自己面臨的案件相類似案件的庭審,觀察雙方律師的庭審表現,進而爲自己在選擇代理律師時提供標準和參考。

甚至有時,優秀的律師在一場庭審結束後立刻就會被幾位參與旁聽的當事人圍上,或是諮詢有關專業問題,或是乾脆洽談委託代理事宜。

那麼,當事人究竟該如何透過旁聽庭審來選擇律師或確定自己選擇律師的標準呢?這裏面,的確有不少門道兒……

觀察點一:律師庭前準備是否充分

所謂“庭前準備”,可以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出庭律師在庭審開始前的種種行爲、表現如何,二是律師對庭審內容的事先準備是否足夠充分。

實踐中,個別律師有開庭遲到的毛病,甚至法官和對方律師都已各就各位了,他還遲遲沒有露面。

這樣的律師無疑容易招致合議庭成員的不滿,對接下來的庭審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而對庭審內容是否有充分準備,則可以從很多細節上進行觀察。

比如律師在做訴訟請求的陳述時語言是否通順流利,如果連這個都要含糊、磕巴,那麼往往只能說明律師對案情並不十分了解。

此外,有的律師在開庭前準備了條理清晰的證據目錄,這是要加分的。

也有的律師在庭上明顯表現出慌亂來,法官在問到相關證據材料時是一通翻找,甚至還有邊庭審邊用手機查法條的,這都是庭前準備不夠充分的表現。

觀察點二:舉證質證環節是否嚴謹、靈活

無論我們把一次庭審人爲的劃分爲哪些組成部分,一般認爲,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環節。

正所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舉證質證環節的表現直接關乎一起官司的輸贏勝敗,也會直接影響到其後進行的法庭辯論階段。

有些經驗欠缺的律師在舉證質證階段過於“老實”,對於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查過於隨意,輕易的表態“沒有意見”。

那麼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再有意見也來不及了,爭議焦點的確定就會明顯對總“沒意見”的那一方不利起來。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周濤表示,在這一環節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有些法官只允許律師對證據的“三性”發表意見,而不允許律師談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其他問題。

如果律師談了,法官會予以打斷,告知律師到法庭辯論階段再說。

對於這種情況的應對,十分考驗律師的經驗和能力。

有實力的律師會透過各個回合的陳述來不斷“打動”“說服”法官,在舉證質證環節對涉案的關鍵細節結合證據問題進行“辯論”,從而爲己方爭奪話語權和更多的主導權。

觀察點三:應對突發狀況是否有理有節

對於律師而言,庭審中的“突發狀況”,主要指來自對方當事人、代理人或是法官的種種刻意的抹黑、攻擊和刁難。

譬如在矛盾衝突較爲激烈的涉徵地拆遷類案件中,法官就容易有意無意的傾向於被告方,而有意限制原告律師的發言或提問。

特別是對於一些重要的案件細節,法官可能會要求律師“不要糾結於此”,或者“好心”建議相關問題留待稍後的庭審中再進行調查辯論。

此時,對律師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便是一個比較大的考驗,如果不能及時、果斷的在幾秒鐘之內作出迴應,那麼迴應的機會很可能就會錯過了。

而這個細節有可能對於查清事實是極爲重要的。

但另一方面,律師出於其出庭時的職業身份,也不宜在庭審中態度過於強勢、直接。

否則一旦惹怒了合議庭成員,來個“法庭紀律”伺候,這也是受不了的。

故此,有理有節這種需要拿捏得很準的“度”,是反映一位律師專業能力的重要考查點。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當事人的是,透過庭審表現來選擇、評價律師,同樣需要正確的視角與一定的“經驗”。

那種誇誇其談、長篇大論而頻頻被法官打斷的律師絕不是好律師,只能讓當事人和旁聽羣衆感覺“過癮”,而不能從事實、法律上佔得先機的律師則更像是演員。

當事人在旁聽他人的庭審時要做個有心人,看熱鬧更要看門道,爭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對律師的職業屬性、表現有所瞭解,當日後自己需要律師的幫助時,這些積累就有可能派上大的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