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樣徵收土地是違法的!

注意:這樣徵收土地是違法的!

隨着城鎮化速度加快,土地徵收的範圍也越來越廣,在徵收土地的過程中自然而然也出現了諸多亂象,不同程度的侵害着被徵收的農民朋友的補償利益,損害民生建設。

針對此,對於涉及到切身利益的被徵收人,就很有必要知道在徵收拆遷中,到底是哪些“亂象”損害了自己的補償利益。

據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告訴你,這樣徵收集體土地是違法的。

遇到以下的情形,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進行法律救濟維權。

一、徵收儲備土地

所謂儲備土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權限範圍內,對透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爲。

從法律上來講,儲備的土地要經過招拍掛等程序,來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所以,不能隨意被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儲備復耕種。

因此,把集體土地徵收後作爲儲備用地閒置的話,這種行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規定。

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維權救濟的。

二、徵收主體不明確

實踐中,常會遇到村委會、村集體或者鄉政府等人員單位對土地進行徵收。

等發生土地的糾紛矛盾時,村委會等就會以自己不是擔責主體推脫責任。

這時候,受損害的被徵收人就完全不知道該找誰來賠償或者補償自己的損失了。

對於這樣的情況,歸根究底還在於土地徵收主體的錯誤導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由此可知,實施土地的徵收至少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而所謂的村委會、鄉政府等是沒有權力進行土地的徵收的。

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沒有政府的徵地批文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爲,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徵收的。

三、以租代徵

很多農民可能遭遇過這樣的情況:就是快要臨近徵地拆遷的時候,就會有相關人員告知:“爲了生態農業、高效農業或者是爲了修建公共設施等等,需要租用農民土地進行建設……”或者會突然知道某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租賃土地;也有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村集體土地等等的現象。

這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徵”。

從事實角度來說,“以租代徵”對徵收拆遷方來說是一本萬利的事情。

而對被徵收的農民來說,會導致農民的耕地或用地減少,間接損害農民的經濟利益收入。

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可以據此大幅度降低對農民朋友進行補償安置的成本。

在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第六款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

禁止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爲;單位和個人擅自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爲,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爲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文規定:

爲從嚴從緊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爲。

因此,在明拆遷律師要告訴各位被徵收人:徵收集體土地必須給予足額補償,絕對不允許以租代徵的違法佔地行爲。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進行法律維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