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了補償協議,二審確定以簽訂協議形式徵收違法

在徵地拆遷實踐當中,徵收方上來就徵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方應該公佈何種檔案,應該走什麼徵收程序沒有什麼概念,注意力全放在了補償上,當雙方談攏後直接就在協議上籤了字。

已經簽了補償協議,二審確定以簽訂協議形式徵收違法

補償談攏了,很多被徵收人就以爲高枕無憂了,實際上協議簽訂後徵收方遲遲沒有履行的情況並不罕見。如到那時,被徵收人再想“反悔”便頗費周折了。

拆遷6年仍沒完全履行協議補償安置,原來徵收方至今未作出徵收決定

2012年,趙女士(化名)和其他幾戶同徵收方簽訂了棚戶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協議規定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徵收補償。可直到2018年,周邊房價都漲了好幾番了,徵收方都遲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與徵收方多次溝通無果,趙女士正式委託了北京即明律師事務所張瑞建主任律師幫助維權。

代理後,張瑞建律師第一時間啓動了各項工作,首先申請了政府資訊公開,但對方並未提供相關資訊,原來直到現在,徵收方都未依法作出徵收決定。

不負當事人所託,律師助力確認以簽訂協議形式徵收違法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房屋和土地只能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或者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徵地批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但徵收方至今也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也沒有相關征地批文,而是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徵收趙女士的房屋,明顯沒有法律依據。

張律師隨即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未果,便立刻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以超出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我方起訴,律師隨即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認爲徵收補償協議本身屬於行政性協議,不等同於徵收行爲。根據該協議書的簽訂時間,並不必然推定出上訴人應自協議簽訂時間就知曉被上訴人對涉案房屋及土地是否作出徵收的行政行爲。上訴人2018年4月向被上訴人申請公開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等政府資訊,獲悉不存在具體的徵收行爲。2018年10月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於是判決撤銷原行政裁定,指定市中院繼續審理。

二審中,市中院查明事實,認爲無論是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後徵收方的回覆中,還是在本案審理中,徵收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提供證據證明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程序。故依現有證據可知徵收方罔顧法定的徵收程序,僅透過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的形式,徵收房屋及所在土地,屬違法。另,被徵收人認爲徵收方並未完全履行補償協議,徵收方應基於現有實際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爭議。

即明律師提醒廣大的被徵收人

一般來說,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很難操作的,本案中,徵收方確實以此作爲重要的答辯理由,但經過專業律師的一系列工作,最終成功地確認以簽訂協議形式徵收的行爲違法。這一判決,可以展現出律師掌握專業技能的同時所具備的豐富代理經驗。

在這裏即明律師要着重提醒大家,在實施徵收時,徵收方都需依法定程序進行徵收,如果沒有則違法,拆遷戶可以拒絕。如果已經簽訂協議再想反悔維權,對被徵收人來說是很吃虧的,想要打翻也頗費周折,因此大家要謹慎簽字,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