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並不屬於遺產,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鎮戶籍作爲繼承人,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遺產的範圍
(1)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
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宅基地所有權是歸農村經濟集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宅基地。
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遺產的範圍,城鎮戶口居民屬於繼承人的,可以繼承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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