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國家建設用地徵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並沒有統一規定,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鐵路佔地同樣屬於國家建設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涉及的補償費用一共有4項,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爲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爲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徵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被徵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即要錢不要地,那麼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如果被徵地農民選擇調地安置,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本村機動地中劃出土地給被徵地農民耕種,那麼此款應當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
3、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地上附着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徵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於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於評估,應由徵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指被徵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徵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土地的補償在我國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是會結合當地的人均收入,物價和生活質量來確定土地的補償費,在徵收時就會以不同的項目來進行計算,並做到先補償後徵收的原則處理,其目的就是爲了讓被徵收方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如果對補償有任何不滿意,那麼是可以要求重新對自己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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