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拆四年後能提起行政賠償嗎
強拆四年後不能在提起行政賠償。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損害房屋所有人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二年向賠償義務機關主張賠償,如果義務機關不賠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
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行政賠行政賠償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爲有關的行政人員。
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司法機關作爲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爲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爲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只有行政行爲,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非行政行爲,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爲、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爲,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爲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爲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強拆四年後不能在提起行政賠償,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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