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出讓、轉讓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用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能嗎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我國的土地分爲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能用來抵押貸款。但是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範圍內流通。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什麼用
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於非農業建設,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獲得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只有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將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纔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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