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一、如何認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如何認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一)行爲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爲人出於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羣衆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60萬元以上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主體具體特定性,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這項罪名是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的,犯該罪的,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