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拆令多長時間執行
一般是在七個月左右。
市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發佈徵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據徵收範圍的大小規定期限。一般政府規定三個月(實際上三個月是不夠的,政府約三個月纔可以提早進入行政程序)。三個月後,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達成協議,則進入第二程序。政府可以決定爲某個家庭收取賠償金。作出決定後,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90天內申請行政訴訟。不服行政複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接受初審法院裁決的,可以在15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法院命令生效後,收稅員在發出超過十天的催復通知後,可向法院申請批准強制搬遷。
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對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怎麼複議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
如果超過60日,應說明爲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蒐集複議所需材料。
5、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爲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
複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覆是否受理。
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
複議機關認爲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後才能作出決定的,還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就會被視爲放棄複議申請。
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
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6、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7、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認定屬於違法建築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如果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在規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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