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主體有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主體有兩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二、土地發包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爲,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爲,判斷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爲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爲。
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爲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爲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爲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爲根據,而不考慮行爲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當然要件。
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以包的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如果是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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