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被拆遷方點中這兩處“死穴”,想拿合理補償,基本沒戲了!

徵地拆遷,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進程。本來爲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現狀,發展老百姓的生活商圈,給老百姓帶來更多的生活便利而進行的徵地拆遷,按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辦不好,也就成了壞事了。

如果你被拆遷方點中這兩處“死穴”,想拿合理補償,基本沒戲了!

近幾年,很多地方的拆遷方爲了順利低成本的進行徵收項目,想出了很多的手段套路。有的手段是明目張膽的進行違法強拆,有的則是從心理上擊垮被拆遷人的防線,特別是這兩個手段,讓被拆遷人信以爲真無法招架,就像被點了“死穴”一樣。

一、這就是政策,沒有辦法改變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爲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地方政府爲了能夠高效順利的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拆遷政策,這是可以理解的,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

但是政策不等於法律,更不能違法法律。

很多時候拆遷方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檔案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告知被拆遷人這就是政策,沒有辦法改變,使廣大的被拆遷人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就是拆遷方常用的手段之一。

雖然我國目前在徵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0年5月15日頒佈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徵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任何的地方政策都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拆遷方所牽制了。

二、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報告就是最權威的

很多被拆遷人的房屋評估出來才幾百元一平,而面對這樣的評估報告很多被拆遷人卻是有苦說不出,拆遷方說這是權威機構評估出來的結果,補償就是這樣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從這些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房屋拆遷需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問題在於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是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如果評估機構是“內定”的,那麼可想而知得出的評估結果也很難客觀公正。

因此這樣的評估報告也已經成爲拆遷方爲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很多老百姓認爲評估報告是拆遷方出具正式的書面的對房屋價值的整體估價報告,比較規範、權威,通常會帶來一種假象,誤以爲,只能這樣了無法提高補償了。

其實這種評估本身已經偏離了合理補償的法治軌道,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我們被拆遷人是完全可以拒絕並維權的。

拆遷方的這兩種手段是很多被拆遷人很難招架的。但我們被拆遷人也不是反對拆遷,只是反對沒有合理補償的拆遷。

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認清自己的實際情況,只要是“越拆越窮”,那麼這樣的拆遷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要輕易妥協。被拆遷人該出手就出手,必須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