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中違法亂紀能否要求賠償
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爲,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屬於違法拆遷的情形
1、拆遷名義違法,職能越權即沒有合法名義或合法職權,盜用名義拆除合法房產。
2、拆遷方式違法(偷拆)。
3、拆遷程序違法,房屋拆遷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公示,評估,訂立協議等程序。
對達不成協議的應該嚴格遵守《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規定的聽證,行政裁決和證據保全等程序。
然而實踐中,從違法頒發拆遷許可證,到拆遷過程中違法徵收土地,不積極推行聽證程序、公告程序,到發生糾紛後的救濟和裁決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現實條件的制約。
訴訟解決拆遷糾紛面臨很多現實的尷尬,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糾紛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和不徹底性。
4、補償數額及方式違法,是指拆遷人沒有和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下實施的拆遷行爲。
這種違法拆遷行爲本質上是民事侵權行爲,這和民事普通侵權沒有多大的差別,因此,面對這種侵權行爲,拆遷戶可以透過民事程序就可以維護其合法的權益。
依據《土地管理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拆遷程序中有違法亂紀行爲侵害了公民的權益時,公民是可以依法申請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在維權過程中遇到難題的,可以委託律師介入,如果讀者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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