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行政訴訟怎麼處理
行政機關不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起訴時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
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不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起訴時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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