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23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貴州省2023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一、貴州省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1、貴州省的土地被徵收,被徵收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具體的補償金數額,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徵收農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1次。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徵收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補償標準,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補償標準。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徵地補償金通常會在發佈徵地公告後的一個月內支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二、徵收土地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嗎?

1、徵收土地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徵地補償安置公告除載明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外,還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時間不少於30日。過半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並公佈。

2、辦理補償登記後,申請徵收土地前,需要簽署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對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等進行約定。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權益,並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者蓋章。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字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三、徵地申請沒有被批准,可以發佈徵地公告嗎?

1、徵地申請沒有被批准,不可以發佈徵地公告。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5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佈徵地公告。

2、徵地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

(2)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

(3)徵地補償標準;

(4)農業人口安置辦法;

(5)徵地補償登記的機關、對象、期限和應當提交的檔案;

(6)禁止事項;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3、徵地公告後,被徵地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不得搶栽搶種作物或者搶建建築物、構築物。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着物的產權證明等檔案,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視爲放棄補償;但是,有正當理由導致延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除外。

貴州省縣級以上的政府,在實施徵地行爲之前,就需要依法制定貴州省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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