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拆遷糾紛如何協商?
發生拆遷糾紛後若是採取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那麼在協商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分清責任是非、堅持原則等。
1、分清責任是非。
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爲,如果雙方都以爲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2、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爲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3、及時解決。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爲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導致拆遷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導致拆遷糾紛發生的原因包括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等。
此外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會導致拆遷糾紛發生:
(1)徵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爲;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2、發生拆遷糾紛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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