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最初系透過敕令授予的特權,其範圍亦受制於敕令的發佈範圍。時至今日,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並未喪失,商標權自不例外。
一來,各國法律對商標保護的起點和條件有不同要求,有采註冊保護原則,有采使用保護原則,故在不同地域,商標專用權的產生方式不同。
二來,無論是商標區分功能還是彰顯功能,其作用對象始終是相關公衆。同一標識在不同地域公衆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認知程度,商標權地域性的客觀存在決定了商標權保護必須遵循屬地原則。那麼商標權保護的屬地原則是否會延伸到商標權保護例外的情形。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民事權利以其作用分類,可以分爲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與抗辯權。請求權系要求他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而抗辯權恰是其對極,是阻卻請求權效力發生或使其歸於消滅的權利。據此,如果行使請求權須受制於屬地原則,那麼出於權利行使對等實效的考慮,行使抗辯權也應作同樣限制。
具體到商標權,允許在先使用商標對抗在後註冊商標只是對註冊保護原則的有限修正,並不撼動商標註冊保護原則的整體設計。註冊商標尚以屬地原則爲限,若未註冊商標可主張善意使用,將嚴重破壞註冊制度,並導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辯應解釋爲受制於商標保護的屬地原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商標侵權行爲的話,是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起訴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當事人的關於商標具體的侵權行爲是可以採取以定的形式和方法進行抗辯的,比如說可以利用商標先用權來進行抗辯,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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