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拆能否索要更多賠償
違法強拆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主張賠償,而賠償一般是依據房屋和屋內物品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的。被強拆人可以主張更多賠償,但法院不一定支援其主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房屋徵收中還可能面臨強拆,被徵收人最好能對房屋周邊環境、室內裝修情況、一些大件財物的擺放等情況進行拍照錄像。
此外,被徵收人還應該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一個清點和價值預估,最好能列出一份財產價值清單。
除了上面提到的做好屋內屋外環境、財產記錄,最好能做到以下兩點:
1、是強拆來臨時第一時間報警,最好是多人多次報警。
警察的出警記錄、出警情況是認定強拆主體、強拆時間的重要證據;
而警方本身的作爲也是我們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
2、是房屋強拆時,在保證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也要儘量拍下強拆的照片或者進行錄像,記錄下強拆的過程。
3、地強推強佔時也需要報警來收集證據,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要儘量拍下強拆的照片或者進行錄像,記錄下強推強佔土地的全過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依據房屋實際價值確定的,房屋被強拆後,一般是依據房屋和屋內物品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被強拆人可以主張更多賠償,但法院不一定支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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