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開墾之後應該屬於誰的?

荒地開墾之後應該屬於誰的?

一、荒地開墾之後應該屬於誰的?

農民自己開的荒地使用權歸開墾者所有,開墾荒地使用權歸開墾者所有,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

我國的所有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如果當地政策鼓勵開荒,那麼,開墾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爲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二、荒山被開墾的要求是什麼?

戶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閒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的,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戶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註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沒有被開墾的荒地使用權並不確定,但是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是國家,農民若是想要開墾荒地的,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滿足開墾的條件,若是滿足的,農民就可以向村委會提出開墾請求,只有請求被批准之後,纔可以到鄉鎮地區的相關部門辦理開墾的相關手續。

荒地開墾之後,關於使用權和所有權這個問題,可能大家都是比較疑惑的,一般情況之下,如果說當地政策是鼓勵開墾荒地,對於開墾者來說就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方面的一些權利,但是不管怎麼樣在所有權這個方面仍然是歸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