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套小產權房到400餘萬貨幣補償,孟登高律師江蘇鎮江維權記

從一套小產權房到400餘萬貨幣補償,孟登高律師江蘇鎮江維權記

基本案情:小產權房當補償

張女士在江蘇省鎮江市秀麗的寶華山下有房屋一處,此處環境優美、交通便利,距離南京主城區半小時路程。

然而2014年下半年開始,安逸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因張女士所在的地方靠近南京,當地政府開始進行地產開發,張女士所在村莊被列入拆遷範圍。

因當地政府對補償標準不明確,只是挨家挨戶做工作,按照當時的補償標準張女士只能拿到一套面積不大的小產權房外加幾萬元的貨幣補償。

張女士認爲補償過低,且小產權房從長遠看沒有法律上的保障,一直沒有與相關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隨着時間的推移,村裏面的人陸續簽訂協議,只剩下張女士一家人,周圍的道路被毀壞,周圍拆遷的地方已經開始進行施工,相關單位的人員採取了砸玻璃、潑油漆等威脅、恐嚇的方式進行逼遷。

無奈之下李女士專門到北京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孟登高代理該案件

律師代理:手續不全的項目

經驗豐富的孟律師介入案件之後瞭解到當事人對拆遷的情況不是太清楚,補償標準不明確,補償安置機關是誰都不明確。

爲進一步瞭解案件情況,律師首先向多個部門申請資訊公開。

令孟律師感到吃驚的是透過多個部門的回覆,瞭解到該項目沒有相關的徵地批覆檔案,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檔案,沒有合法的施工許可檔案,正在進行的施工建設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建設!隨後孟律師代表委託人向主管土地的國土局發出《違法佔地查處申請書》,向住建部門發出《違法施工查處申請書》,向城管部門發出《違法建設查處申請書》,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等待兩個月期滿,相關政府部門步伐一致均無回覆。

孟律師立即將相關政府部門全部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政府不履行職責行爲違法,責令限期履行職責,三個部門在開庭之時有的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進行了查處,有的提供了進行現場調查的證據但卻沒有責令停工,也沒有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有的進行了罰款,但是款項並未進行劃轉,並未實質進行處罰。

律師在法庭之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逐步瓦解,明確指出相關政府部門並未進行實質查處。

法院的判決沒等來,等來的是行政庭庭長的電話,庭長表示該案件不好進行判決,政府有意向進行協商。

透過和鎮政府溝通得知孟律師採取的多項查處方式讓鎮政府很爲難,多個部門聯合向鎮政府施加壓力,導致鎮政府不得不與委託人進行協商解決。

經過兩輪的磋商之後政府答應給兩套小產權房外加40萬,或者200萬現金進行貨幣補償,律師讓委託人催促法院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做出判決。

鎮政府相關領導又多次電話聯繫律師,歷經一年半的時間張女士最終以420萬元的貨幣補償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捕捉違法點最重要

張女士的案件是目前國家正在進行的城市建設中非常普遍的一種情況,相關政府爲了當地財政未辦理相關用地、規劃、施工手續就進行建設違反了相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根據前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無證施工行爲、對建設單位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追責是建設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我們目前的社會發展和法治狀況造就了該情況的發生,而被徵收人則要在面臨徵收時及時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透過審查涉案項目法律情況找準突破口,進而爲搭建溝通協商平臺,實現公平、合理補償安置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