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徵地補償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徵地補償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0年3月下旬,某村村民從本村村民李某訴本村村民委員會一案中,得知合同兩方分別於2016年8月12日、2016年4月6日簽訂了《流域治理承包合同》兩份,讓他們很吃驚,合同約定有一個條款是:徵地補償款歸承包方三分之一,他們認爲這個規定嚴重侵犯了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於是就有了這個問題: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我們(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認爲,合同約定是無效的。

1、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徵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而不是遵循合同約定發給土地承包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2)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3)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上述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具體到本案中,透過與諮詢人進一步溝通得知,涉案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前,村委會未依法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更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透過。該法第26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由此可見,涉案合同約定的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綜上,涉案村委會與承包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爲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程序非法,內容無效,建議聘請專業拆遷律師,積極維權,還村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