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徵用徵購的區別有嗎?

一、行政徵收徵用徵購的區別有嗎?

行政徵收徵用徵購的區別有嗎?

1、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爲。

2、行政徵用是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徵用相對人的財產或勞務的行爲。與行政徵收不同:

首先,徵用的範圍包括相對人的財產和提供的勞務,而徵收只限於相對人的財產;

其次,徵用是對財產暫時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對人對財產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徵收是對財產的永久佔有,是將相對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國家;

第三,徵用具有補償性,對相對人的財產是有償的使用,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支付安置補助費,而徵收則是無償的。

3、行政徵購是指行政機關透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爲。它與行政徵收的區別在於,徵購屬於行政合同行爲,是雙方行政行爲,而徵收是典型的單方行政行爲,無須同相對人協商。

二、行政徵收的類型有哪些?

?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來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這是爲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徵收、徵用、徵購是屬於三種不同的方式,徵收與徵收一般是屬於強制性的,而對於徵收是屬於無償性的,徵購是以合同的方式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之下使用對方的財或者是物,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