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官司不可不知這些事

徵地官司不可不知這些事

我的事能不能打官司?什麼時候打官司?官司怎麼打?打官司告誰?又該提出什麼樣的要求?

種種問題,其實不都是我們老百姓想象中的那樣,但也不用擔心會很複雜,只要你知道就可以了。

什麼是徵地官司

徵地官司屬於行政訴訟,是“民起訴官”的一種。

當行政機關的行爲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對行政行爲進行審查。

說到這裏大家也不必有過分的顧忌,事實上,既然法律規定了民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官,官做了什麼事需要給民賠償,那麼,“民起訴官”也就不是什麼可怕的事,只是老百姓合法維權的一種方式。

那麼什麼樣的徵地可以打官司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當徵收不是爲了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定程序,徵收補償不符合當地標準或讓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降低時,先拆遷後補償以及不經法院同意進行的強制拆遷,以上情形都是可以打徵地官司的。具體詳情可以看我們往期的動態或《土地管理法》。

打徵地官司有什麼講究嗎?

一、要打徵地官司是有時間限制的,應在徵收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先提起行政複議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徵收人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比如徵收決定、要求公開資訊但不公開的行爲,行政複議決定等。而被告應該是作出行政行爲的機關,是誰幹的就告誰,不能告別人。

三、被徵收人要注意,通常根據國家或省、直轄市制定的規劃而實施的徵收本身是很難撤銷的,只能要求合理的補償。另外,已被徵收拆除的房屋,要求恢復房屋原狀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援的。

即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法律既然賦予了我們權利,我們就能維護我們的權利,況且法律也爲我們提供了維權的途徑,無論是調解、複議還是訴訟,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