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爲拆遷不合理不搬會怎麼樣?
可能會被強拆,若被拆遷戶認爲拆遷不合理,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拆遷人拒不搬遷申請強制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三、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作出房屋拆遷決定?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被拆遷人拒不搬遷申請司法強拆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拆遷不合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應當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且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受理;
3、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請求和理由;
4、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機關說明理由。
政府部門不會隨便做出房屋拆遷決定,拆遷房屋一般都是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拆遷行爲並不會因爲個別被拆遷戶拒不配合就終止,被拆遷戶認爲不合理卻也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相關權利的,徵地主管部門需要申請法院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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