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拆遷會演變成拆違?這其中的門道,有多少拆遷戶清楚?

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明明是拆遷,拆着拆着就變成拆違了。居住了幾十年沒有問題的房屋,在拆遷時被徵收方硬生生定成了違建,補償款一下子就少了好幾十萬甚至乾脆不給補償了。看新聞說的是拆遷暴富,看現實吧,自己是拆窮了,甚至“再難翻身”。這是爲什麼?

爲什麼拆遷會演變成拆違?這其中的門道,有多少拆遷戶清楚?

遭遇拆遷,很多被徵收人都是“大姑娘上花轎頭一次”,對於拆遷當中的各種門道摸不清楚,吃虧上當也就很難避免了。近年來,不少拆遷戶的房屋因爲各種原因被認定爲違章建築,被以拆違的名義給拆掉了,損失較大。

拆遷當中拆違,聽起來似乎“沒毛病”。但其實,各種門道深。而且拆除違章建築和徵地拆遷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簡單來說,拆遷流程長、補償高、可協商,拆違流程短、補償低(或零補償)、強制進行,這麼一說,您大概懂了吧?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爲大傢俱體深入分析。

先看看拆除違章建築和正常拆遷有啥區別?

拆除違章建築是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在行使城市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對違法建設行爲進行的行政處罰

徵地拆遷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進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行政徵收行爲。

以上可以看出兩者的行政主體不同、執法目的也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更加不同,因此拆除違章建築與徵地拆遷在法律程序上不會有必然的交集,更不能讓拆除違章建築變成徵地拆遷中最有力的輔助手段。

當然現實當中,拆違其實是很好的拆遷手段。被徵收人被“違建”誤導後,受了冤枉也很少去維權,正中徵收方的下懷。這也是我們需要警惕的地方。

拆遷中真有那麼多違建要拆嗎?拆違增多的背後原因是什麼?

導致這個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後,拆遷主體從房地產開發商變爲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對於開發商在調配城管、稅務、工商、環保等部門參與拆遷這方面有更多的優勢;

二、爲了實現土地財政的利益最大化,徵收主體必須控制拆遷成本,在拆遷徵收中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因此如果認定爲違章建築可以大大降低拆遷成本;

三、拆除違章的行政處罰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終能夠決定房屋是否能夠繼續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違法拆除,後續的維權也會困難重重。因此拆除違章給被拆遷人的心理會產生極大的壓力,讓被拆遷人維權的念頭逐步打消。

由於以上幾種原因纔會讓以拆違促拆遷變成徵收方加快拆遷進程、降低拆遷成本的好手段。並且以手續不全一律按照違章建築處理,要麼自行拆除,要麼給予很低的補償,給當事人施加壓力的方式,更能推動整個拆遷的進程。所以近年來以拆違促拆遷纔會如此頻繁,而且屢試不爽。

拆遷戶注意:手續不齊全的房屋≠違章建築

特別是在八九十年代,由於我國的特定歷史背景,政府對於規劃、施工等審批的要求並沒有那麼嚴格,那個時期的房屋很多沒有房產證,但是這類房屋也不能簡單的認定爲違章建築。

所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不考慮房屋的特定歷史背景,而只是把拆除違章建築作爲一個促進拆遷的手段,只要不同意評估價格就把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簡單認定爲違章並予以拆除,嚴重侵害了房屋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愛土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以拆違促拆遷只是拆遷方的一種逼遷手段,如果你的房屋建造年限久遠,居住時間長,那麼很有可能只是掉入了拆遷方設計的逼遷陷阱裏面。這個時候一定不要因爲擔心拿不到補償而妥協簽字,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爭取合法的拿到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