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丟失後,補辦要多少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特徵
1.屬於法律行爲。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爲。
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
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合法必須性。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爲。
所謂合法行爲,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爲。
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爲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
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
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
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
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
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雙務有償性。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一方的協議丟失後,補辦需要多少時間法律是沒有規定的,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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