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村民戶口“農轉非”,土地就要收歸國有?

難道村民戶口“農轉非”,土地就要收歸國有?

某村地處城鄉結合部,有4000多畝耕地和宅基地,鄰近高速公路、火車站,交通便捷。縣政府認爲該村地理位置優越,土地利用價值較高,對於發展工商業有很大的潛力,因此,計劃徵收該村土地。

但該縣近幾年來徵地活動非常的頻繁,而且一直沒有完成耕地佔補平衡的義務,已經收到上級有關機關限制該縣徵地數量的批文。縣政府認爲透過正常的土地徵收申報程序獲得批准的希望不大。

此時,有人就提議將該村全體農業人員戶口轉爲城鎮戶口,該村土地就自動轉變爲國家所有了。縣領導肯定了這一提議,並且迅速着手將該村改設爲該縣下屬的一個鎮,全部村民的戶口轉變爲城鎮戶口,將村委會更名爲居委會,然後計劃將該村土地按國有土地的標準拆遷補償

此舉遭到村民的強烈反對,於是村民們找到律師諮詢,律師認爲,當地政府按照徵收程序進行,屬於違法強佔集體土地。由於土地徵收條件較爲嚴格,受到許多限制,許多地方政府爲了在土地徵收上走捷徑,故意打擦邊球,曲解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第五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變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4條也規定:“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爲非農人口,其未經徵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許多政府故意曲解上述的規定,大規模進行“村改居”,認爲只要將村民的戶籍城鎮化,就可以規避正常的徵地程序,將該村集體土地收歸國有。

然而,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專門針對該問題指出,上述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其成員隨土地徵收已經全部轉爲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爲國家所有。可見,即使全村村民已經“農轉非”,剩餘的集體土地也必須經過“依法徵收”的程序才能轉爲國有土地。

事實上,上述兩項規定針對的是某些村集體的絕大部分土地已經被國家徵收,只剩下極少量土地且全體村民已轉爲非農業人員的特殊情形,而不應作爲土地由集體所有轉爲國家所有的常規手段。

“村改居”的做法嚴重擾亂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妨礙了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導致耕地資源大量無形流失,其危害性相當的嚴重。爲了遏制這種現象,國務院於2004年曾經明文禁止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有土地(《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2條第10項)。

本案中,當地政府企圖透過“村改居”的方式實現土地國有化的行爲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禁止。

集體土地大多爲農業用地,關係我們廣大被徵收人的基本生活,所以對集體土地的徵收和轉用,我國法律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嚴禁以各種各樣的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以及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被徵收人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爲國有土地。對行政機關未經土地徵收程序即宣佈被徵收人的集體土地轉變爲國有土地的行爲不服,可以依法透過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方式來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