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自己宅基地農民如何處理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爲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爲有效。因爲根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爲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是無效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爲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造成關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糾紛越來越多,針對此種情況,北京市高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項指出,目前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從訴訟雙方和案由來看,主要爲房屋出賣人訴買受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收回房屋;
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爲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賣給同村村民的情況;
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在;
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並給付了房款,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從訴訟的起因來看,多緣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
從標的物現狀來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爲。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的認定,紀要第二項指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二、遇到宅基地轉讓糾紛該如何處理
1、協議要看具體的簽約對象宅基地轉讓協議的效力要看具體的簽約對象,如果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的,那麼該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且未獲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就是無效的。
因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爲了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不能像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成員進行轉讓。
2、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但是由於關係的人的基本居住權和生存權,因此一味的恢復原狀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因此上海採取了變通的做法,如果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恢復原狀;
如果該房屋已經交付買方居住使用,那麼本着尊重和維持現狀的原則處理,駁回產權人要求購買人遷出的訴訟請求。
3、如果遇到拆遷怎麼辦
宅基地轉讓協議簽訂履行後遇到拆遷的,那麼法院可以直接以判決動遷款的歸屬的方式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如果購買人是被集體經濟組織的,那麼動遷款均歸購買人所有,如果購買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甚至是城鎮戶口的,那麼在動遷款分配過程中按照三七開的原則處理。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之後應當認定買賣行爲有效,如果出現宅基地轉讓糾紛的話要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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