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罰決定正在複議能否先強拆
作出逾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能強拆房屋,要等作出複議結果或者判決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強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拆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1、土地房屋產權證明。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沒有房產證的需要提交相關建設批准檔案。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戶口簿複印件,《宅基地使用證》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有建設批准檔案的也可以同時提交,我們在實務中發現,某些地區會有一些類似於土地使用稅憑證等,也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2、證明行政機關實施了強拆行爲的證據,如視頻或者照片等等。
這些視頻和照片,最好能夠反映在強拆現場進行指揮的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員,這樣才能將案件事實板上釘釘。
當然,如果強拆人員禁止圍觀人員進入強拆現場、惡意搶奪攝錄設備、或者進行偷拆等等,導致原告實在無法提交這些證據,對於原告來說,也並非真的沒有辦法。
3、證明被訴強拆行爲違法的其他材料。
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前述視頻、照片,以及部分透過資訊公開程序獲知的其他證據材料等等,案件不同,則證據不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當事人申請了行政複議的,複議期間不能強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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