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拆遷戶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拆遷補償協議要雙方自願簽訂纔有效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注意些什麼
1、簽約前一定要審查動遷協議,明確房屋共有人;
簽約時共有人應該在場,並且同意出售簽字按手印。
2、違約金不應過高,一般上限爲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在未過戶前讓房主提供擔保。
4、買賣雙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簽訂一份帶附加條件的預約銷售合同,合同聲明該房屋已經售出,但是要等產權辦好後再過戶。
而中介會把這份合同拿到公證處公證,證明雙方已經發生了這個交易行爲。
5、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費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約定待拿到房產證時再付清尾款等),遲延交房,產權證如何辦理過戶等都作出約定,同時明確違約賠償責任。
6、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爲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協議是當事人自願簽訂纔有效的。
所以徵收部門強迫被拆遷人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無效。
被拆遷人可以不履行協議,並且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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