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

國家關於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
律師解析:(一)貨幣補償。補償補助總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其他補助費。
(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被徵收人可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爲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10建築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部分小於10平方米,則按10平方米計算。
2、本項目徵收範圍內同一人或夫妻有兩處及以上房屋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10建築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10建築平方米小於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面積,允許購買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
(三)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價格。
1、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和10建築平方米部分,在簽約期限內按照優惠價格4500元/建築平方米購買,在簽約期限屆滿後,按照7000元/建築平方米購買。
2、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本項目基準價格購買。
3、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0.2倍10建築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項目標準房地產價格購買。
(四)選房順序。本着“先簽約先選房”的原則,被徵收人可自願選擇安置房a區、b區產權調換房屋。
(五)搬遷費。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爲40元/平方米;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爲80元/平方米。
(六)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爲基數,一次性發放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爲90元/月/平方米。
(七)外遷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外遷補助費,標準爲4000元/平方米。
(八)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本項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爲1800元/平方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