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企業拆遷補償安置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工程項目,拆遷是一個比較大的工程,不僅需要耗費巨大的財力、物力和人力,還需要與相關拆遷人員進行溝通協調,並且給予相應的補償,南京作爲江蘇的省會,其浦口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資料,浦口企業拆遷適用此辦法。

浦口企業拆遷補償安置是如何規定的?

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係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爲。

第四條 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範圍內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徵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計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臺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因建設徵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向本集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5%補償;

(三)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給予補償;拆除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給予補償;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2%給予補償。

如產權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按前款標準進行補償。

拆除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的1.5倍計算,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第三十七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爲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拆遷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爲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以上是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介紹,同時浦口企業拆遷也適用此辦法。徵地拆遷不是一項簡單的工程,對於非住宅房屋拆遷,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和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同時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或8%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