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有哪些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

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透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爲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戶配股。

二是以土地作爲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

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爲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爲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爲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爲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戶透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

二是農戶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爲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爲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爲,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託經營。指農戶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戶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間各類農事,由他人負責打理,即透過專業農場、農機專業合作社、糧食專業合作社對糧食生產實行“統一翻耕、統一育秧、統一播種、統一植保、統一收割”的“一條龍”服務,或提供某一關鍵環節服務,實現土地耕作社會化服務。

7 、”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衆多欲訂約人透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最後土地經營的這些辦法是爲了擴大經營者的需求,使經營者能夠最大化的把土地價值發揮出來。國家是土地的所有者,人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讓土地最大化的被利用,減少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