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撤銷流程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撤銷流程爲:擬定收回方案;進行聽證;報批;下達收回決定書;註銷登記;進行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案,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補償:

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相關規定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流程包括擬定方案、聽證、報批等步驟,國有土地使用證撤銷大多數情況下是有補償的,但也存在無償收回國有土地的情況。補償一般是根據所徵收的土地價值來確定的,個人如果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有關部門。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是非常重要的物權,所以,國家對土地進行改造等,會對土地進行回收。回收國有土地才需要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