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需要注意什麼?

房地產經濟規模現在正急劇擴大,公司需要大量的土地,有些公司就選擇透過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來獲得土地。法院拍賣的土地比較便宜,房產公司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法院便宜拍賣的土地通常也有很多問題。下面小小編就爲大家解答一下參加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需要注意什麼的問題。

參加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需要注意什麼?

一、什麼是土地拍賣

土地拍賣即土地使用權拍賣。在指定的時間、公共場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透過公開競價而定價的方式買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在中國,其程序是:①土地管理部門於公開拍賣前30日發出拍賣公告。②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並索取有關檔案。③競買人向拍賣人報送參加競買的有關資料,經審覈批准成爲競買人,交納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④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並按程序公開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公佈拍賣起叫價;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後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爲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競得人在拍賣成交之日起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交付相當於地價總額的10%的定金;競得人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二、參與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開發商作爲競買人應當注意的事項

1.覈實拍賣土地的性質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向拍賣法院以及拍賣機構覈實該塊土地的性質,是屬於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如果是劃撥土地,則需要覈實權利人是否有權進行拍賣,並且在後期會面臨變更土地性質以及補交出讓金的問題。

2.覈實拍賣土地的出讓金是否已經全額交納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覈實該塊土地的出讓金是否已經全額交納,若未全額交納,則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時,會被要求補足剩餘未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滯納金。

3.覈實該塊土地的權屬登記與權屬證明上的權利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權利人,是否存在異議登記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覈實該塊地的權利人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權人,是否存在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上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的實際權利人,是否存在異議登記,以確保該塊土地權屬清晰,沒有影響過戶的因素。

4.覈實該塊土地的現狀及開發情況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現場覈實該塊土地的實際情況,是否已經七通一平;是否有地上建築物;是否已經被他人實際佔有、使用;土地改造現狀與政府規劃是否相一致;地塊內是否有池塘、河溝,競買人可否自行填充;土地上是否有青苗或民宅;該塊地是否已經進行前期的開發,若未進行開發,則應當覈實該塊土地是否屬於閒置土地以及閒置時間。

5.覈實該塊土地的面積、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以及相關的政府規劃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查閱該塊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並與相關的部門進行覈實該塊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相關的政府規劃,且規劃設計條件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比例、建築界限、開發期限以及必須配備的公共設施及市政基礎設施等;附圖會明確地塊區位與現狀、地塊座標、標高、道路紅線、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及地塊周圍地區的環境及基礎設施條件等。競買人應在競拍前,結合詳細規劃及附圖做詳細的瞭解和全面的分析,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6.覈實該塊土地的租賃情況以及其他用益物權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覈實該塊土地是否被出租,若有,則需覈實相關的租賃期限、租賃用途、承租人等相關情況,以及在該塊土地上是否存在其他的用益物權,如地役權等將來有可能直接影響競買人對該塊土地使用的合法權利。

7.覈實該塊土地是否能順利進行過戶登記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向土地部門覈實若將來競拍這塊土地,是否能夠順利完成過戶,是否存在潛在的過戶障礙,尤其是在該快土地存在閒置的情況下,若不能順利完成過戶並進行開發,則會面臨土地被收回的風險。

8.辦理土地過戶時應當交納的稅費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已經向土地部門等相關覈實辦理土地過戶時應該交納的稅費,以及原權利人是否有應交而未交納的稅費。

9.覈實該塊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輪候查封、抵押情況,以及相關的查封機關、查封原因、抵押權人等相關情況

競買人在參加拍賣前應當向法院、國土資源部門以及相關的部門覈實該塊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輪候查封,當時相關部門進行查封以及輪候查封的原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行爲;同時覈實該塊土地上存在的抵押以及抵押權人的相關資訊。

(二)法院拍賣土地所存在的法律風險

1.拍賣土地的合法性風險

(1)對劃撥土地實現抵押權而進行拍賣時,需事先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覆函》第四條規定,“對透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作爲當事人財產進行裁定。但在裁定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裁定隨地上物同時轉移。凡屬於裁定中改變土地用途及使用條件的,需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補交出讓金的,應在裁定中明確,經辦理出讓手續,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權。”

(2)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對其無處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

(3)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構成非法轉讓土地。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只有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方纔有效。否則,構成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爲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爲都構成非法轉讓土地,應適用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2.強制執行難及政府換屆、土地變更行政區劃的風險

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在遇到行政機關或擁有深厚政府背景的國有企業時,強制執行會打很大的折扣。並且,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公司對其所拍賣的土地是否具有產權瑕疵並不承擔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競買人拍得的土地存在產權瑕疵或其他權利瑕疵,拍賣公司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另外,政府換屆,或拍得的土地變更了行政區劃,實踐中也使得強制執行打了一定折扣。

3.政策及法律、法規變化的風險

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變化,往往導致作爲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依據發生變化,從而導致相應利益的喪失。由此,導致房地產企業的利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比如,房地產市場的宏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房地產開發商的權益。

4.因閒置土地被收回的風險

縱使已順利辦理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成爲土地使用權人,法院委託拍賣公司的土地拍賣也會因長期涉訴而導致土地長期被法院採取查封等權利限制措施,土地因此存在構成“閒置土地”風險。政府極有可能以其構成“閒置土地”爲由而依法收回土地。

5.政府規劃方案變更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是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條件。所以,一般情況下,無論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或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相關規劃部門,均不得擅自變更法定規劃條件。

但是,該法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按照該法規的精神,國家可以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爲由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雖然國家規定有相應的補償措施,但對企業來說,實乃杯水車薪。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土地拍賣的有關規則十分繁雜。如果我們想要參加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一定要好好研究一下這些規定這樣才能在法院土地拍賣中獲得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參加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需要注意什麼的參考,以往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