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出讓合同動工時間會怎樣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會怎樣?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出讓合同動工時間會怎樣

對於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應當從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之日起兩年內建設,超過兩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爲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爲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透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一般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三、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爲: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爲;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爲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爲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爲完整的物權。

可見,對於政府部門來說,並不是國有土地資源在出讓出去以後就不管不顧的了,任何民衆和法人之所以以出讓的這種方法去爭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審批土地使用權之前就有對於該塊土地的具體規劃。如果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長期處於閒置的狀態,是對國有土地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