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土地分爲國有土地以及私有土地,對於國有土地來說,我們使用者僅具有使用權,而不具有分配權等。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這一點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規定中也有說明。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爲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透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爲動產轉讓的除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透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首先我們一定要知道國有土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把國有土地的權利和義務也一併轉讓,而且國有土地使用權是需要登記的,因此在轉讓使用權的時候,也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