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到期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到期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到期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對於違法佔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條有明確規定,違法佔地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佔地行爲,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爲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對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不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做限制也不符合時代的發展規律,可是把土地使用權期限和房產期限分開的這種政策又有些自相矛盾,所以目前在這一塊國家還沒有出臺什麼有效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於土地使用證到期這件事我們也不能坐視不理,辦理續期也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