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證能用多久

土地使用證是國家土地資源局頒佈的重要證件,對於我國公民來說,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話,肯定我國公民就不能使用我國的土地。不過,大家是否知道,我國的土地使用證其實是有時間限制的,到了時間以後,還是需要辦理續期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土地使用證能用多久?

在我國土地使用證能用多久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證能用多久?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已明確:住宅期滿後可以自動續期。

二、土地使用證到期怎麼辦?

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土地使用證如何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八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我國將土地使用證的時間年限從40年到701年不等。除了公民的住宅期到期了以後可以自動續期以外,其他的都必須到期以後辦理續期。如果不去辦理續期的話,國家會將土地進行收回。一般城鎮的住宅期的使用年限爲50年,居住用地時間最長,爲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