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二、土地使用證過戶程序:
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及雙方的身份證明,到土地部門辦理。
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需要材料:
1、轉讓合同或協議;
2、轉讓方土地使用權證;
3、受讓方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4、契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5、受讓方身份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6、其他國土部門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三、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爲。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食品公司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直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公司的工廠的投入使用,食品公司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都是和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而國土部門不會和食品公司去協商合同中的這些內容,出任合同屬於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