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使用權基價是多少?

我國土地使用權基價是多少呢?

我國土地使用權基價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基價一般爲3000、5000不等。土地使用權基價,全稱爲“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其內涵爲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上海市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滬府發〔2002〕13號文)中。後《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滬府發〔2011〕75號文)沿用這一概念。根據75號文,徵收集體土地時對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爲:(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 土地使用權基價 價格補貼)×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重置結合成新價格、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這三塊內容決定了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貼的數額。其中,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均由區縣政府制定並公佈。

根據滬府發〔2011〕75號文,徵收集體土地依法批准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徵地所在的鎮(鄉)、村予以“徵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10日。徵地公告後,區(縣)徵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擬訂徵地房屋補償方案,並納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30日。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單價;

(四)土地使用權基價;

(五)價格補貼;

(六)簽約期限;

(七)其他事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徵地房屋補償方案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相關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區(縣)徵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徵地房屋補償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基準地價即土地初始價,也稱城市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並由市、縣及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劃撥成本)和土地出讓金兩個部分。

直接稱呼土地使用權基價的,只有上海,根據《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滬府發〔2011〕75號文),一般是指同一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是用來衡量土地使用權價格的一種方法。

各地基準地價是不一樣的,具體各地價格的變化和多少,主要由本地的區縣政府來制定和公示,並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解釋。

目前我國對於土地使用權基價的確定都是有當地區縣政府制定的,不同的地區也不盡相同,例如上海地區一般爲30000、50000不等,而土地的使用權基價影響到居民土地在徵收時補貼的計算,因此在考慮確定土地使用權基價時也應貼近實際需要,按不同標準確定不同的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