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久?

衆所周知,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這個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的,它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所謂的土地使用期限爲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久?對此帶來詳細論述。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久?

國有土地使用權定義: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爲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而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透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爲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爲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爲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透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如果使用權到期可以申請續期,而且土地使用權年限是依據土地使用性質的不同來決定其使用權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影響着可利用土地相應的土地收益。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