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爲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爲的。
1.基於民事行爲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透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爲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透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非基於民事行爲而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方式有: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