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土地能否轉讓的?

一、國有出讓土地能否轉讓的?

國有出讓土地能否轉讓的?

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透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透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爲,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透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於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爲房地產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有出讓土地可以進行轉讓,但是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只能在農村集體中進行轉讓,不能在農村集體之外進行轉讓或者是在城市進行轉讓,並且進行國有土地還有農村宅基地的轉讓都是需要符合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