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公證不?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公證不?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公證不?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可以公證的, 農村土地使用證已經擁有法律效力了,不用也不能進行公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涉及農村房屋事項一般不予公證,主要原因有兩點:

1、農村房屋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經過行政審批程序,農民具有宅基地使用證,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隨着我國小城鎮建設的不斷開展,農村房屋拆遷大量增加,違法買賣農村房屋、違規變更宅基地使用證等現象凸現出來並引發大量糾紛,以致部分地區相關管理部門凍結了農村土地和房屋的變更登記。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由於產權不屬於農民,所以是不可以進行買賣和處理的,因此不可以公證還沒必要進行公證。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土地使用證的變更程序一般只能適用於商品住房進行的過戶處理,另外還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費和過戶時所需要繳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