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土地置換辦法規定土地置換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國土部土地置換辦法規定土地置換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國土部土地置換辦法規定土地置換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土地置換管理辦法》

第十條申請建設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應當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置換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置換協議;

(三)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四)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原有建設用地復墾後經法定驗收機關驗收後出具的驗收意見,提供被置換農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土地置換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換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

(三)置換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換後的用途;

(四)土地差價、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價;

(五)拆遷安置途徑與方式;

(六)同意權屬變更的意見;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土地置換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置換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需要兩級以上人民政府報批的,負責審覈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提出審覈意見,並轉報負責審批的機關;負責審批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後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置換雙方應當自建設用地置換批准之日起1年內,按照建設用地置換協議置換完畢,並在置換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材料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逾期未置換或者未置換完畢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審批後,不再另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置換的農用地不佔用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建設用地置換涉及林地、草原的,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根據規定,同類型的建設用地是可以依法置換的,比如在農村,村民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兩家就可以互換宅基地或者互換耕地,在雙方簽了土地置換協議以後,土地使用證的變更登記是必不可少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