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通常我國很多城鎮或農村的人都擁有自己的土地,進行耕種或者進行其他的經營之類的,那麼在法律的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相信很多人都不瞭解這個問題,那麼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這個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然而,國有土地租賃作爲一種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出現較晚,發展不成熟,在實踐中仍存在許多模棱兩可的地方,作者在下文就其基本問題進行探討。

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都使用了出租、租金這樣的措辭,容易使人混淆兩者的定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定義是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出租人是透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根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規定,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二、租賃期限應依據《民法典》規定

《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根據此條的規定,租期最長可以達到70年。

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根據此條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20=40年。

《民法典》相對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屬於上位法,國有土地租賃期限應根據《民法典》20年的規定實施。

此外,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關於租賃期限的回覆中明確表示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僅要受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也要受《民法典》的約束,最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滿,如要繼續使用土地的,雙方可以按照《民法典》和《關於印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續訂租賃合同。

綜上,《民法典》中有關於租賃最長期限20年的規定爲強行法,適用於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費用繳納方式及數額

年租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土地使用者(承租人)按年收取租金的行爲。其基本特徵是”按年交租”“長期承租”“定期調租”。但實踐中國有土地租賃可按月、按季、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

第三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徵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採用短期租賃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三、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

出讓方式的對比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中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爲主。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爲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在繳納費用方面,年租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土地使用者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繳納土地租金;批租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而且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因此,租賃方式更適用於經濟能力一般的企業,不會對企業造成過高的投資壓力。

所以透過上文大家可以知道大家不要混淆了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兩者之間的定義,雖然表面意思差不多但是包含的法律資訊是不同的,法律的主體以及主體市場都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