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土地使用權怎麼續期?

一、原來的土地使用權怎麼續期?

原來的土地使用權怎麼續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土地使用年限通常是有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因此,如果是土地的使用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已經快要到期,而當事人又想繼續使用的,那麼它就必須要看清楚合同上面土地的具體使用權的到期時間,然後在這個到期時間的前一年趕緊進行續展,不然如果沒有續展,那到時候國家需要把這個土地收回的,就會無償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