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法律規定有什麼

宅基地轉讓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宅基地轉讓法律規定有什麼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爲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爲有效。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爲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

根據國家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是無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爲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民法典》的說法,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二、宅基地流轉的基本原則與限制

按照目前頒佈的《民法典》,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尚不允許城市居民或村莊以外的其他居民購買村莊的農民住房,也就是說,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還不能轉讓給城市居民。但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正在突破政策限制。

宅基地流轉的限制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最後,在目前國家規定中可以看到,擁有宅基地的一般都是農村村民,而且宅基地一般都是集體所有。根據國家的政策,土地徵收是爲了土地的高效運用,宅基地的佔有者是村民,但是確實集體的土地。